首頁 最新消息修正「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第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附表九、第三十二條之四附表十二,並自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生效

修正「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第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附表九、第三十二條之四附表十二,並自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生效

 

發佈日期:1/5/2015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經標字第10303826950號

修正「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第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附表九、第三十二條之四附表十二。

附修正「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第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附表九、第三十二條之四附表十二

部長 鄧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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