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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業務委託及監督稽核作業要點第二點修正對照表

 

發佈日期:1/19/2015

 

度量衡業務委託及監督稽核作業要點第二點修正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明

二、申請電度表、雷達測速儀、雷射測速儀、感應式線圈測速儀、噪音計、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稻穀水分計、硬質玉米水分計、車輛排氣分析儀及照度計等項業務之受託機關(構),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

(一)    行政機關(構)或公立大專以上學校申請函;公益法人(含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設立許可證書、公益法人(含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登記證書、章程或捐助章程(或遺囑)等文件。

(二)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核發一年以上有效期間且認證範圍符合申請業務之測試實驗室認證證書。

(三)    組織架構圖、各部門職責及職掌說明清單、人員職務與資格規定文件、技術主管及專業技術人員相關證明文件及其總覽表。

(四)    技術主管應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度量衡專責機關核發之甲級計量技術人員證書;在前述規定期限前,未取得甲級計量技術人員證書者,技術主管得以大專以上學校理、工科、系畢業,並從事相關測試工作三年以上之資格條件代之。

(五)    實際從事受託業務之專業技術人員應取得度量衡專責機關核發之乙級計量技術人員證書。

(六)    經營之他項業務與受託業務無利害關係,且不影響受託業務之公正執行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    測試場地位置、尺寸平面圖、標準器及測試設備相關文件及其總覽表。

(八)    其他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測試實驗室認證證書,因該基金會認證項目無該項委託業務項目致無法取得認證時,得以度量衡專責機關評鑑通過之測試實驗室代之。

二、申請電度表、雷達測速儀、雷射測速儀、感應式線圈測速儀、噪音計、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稻穀水分計、車輛排氣分析儀及照度計等九項業務之受託機關(構),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

(一)    行政機關(構)或公立大專以上學校申請函;公益法人(含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設立許可證書、公益法人(含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登記證書、章程或捐助章程(或遺囑)等文件。

(二)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核發一年以上有效期間且認證範圍符合申請業務之測試實驗室認證證書。

(三)    組織架構圖、各部門職責及職掌說明清單、人員職務與資格規定文件、技術主管及專業技術人員相關證明文件及其總覽表。

(四)    技術主管應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度量衡專責機關核發之甲級計量技術人員證書;在前述規定期限前,未取得甲級計量技術人員證書者,技術主管得以大專以上學校理、工科、系畢業,並從事相關測試工作三年以上之資格條件代之。

(五)    實際從事受託業務之專業技術人員應取得度量衡專責機關核發之乙級計量技術人員證書。

(六)    經營之他項業務與受託業務無利害關係,且不影響受託業務之公正執行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    測試場地位置、尺寸平面圖、標準器及測試設備相關文件及其總覽表。

(八)    其他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測試實驗室認證證書,因該基金會認證項目無該項委託業務項目致無法取得認證時,得以度量衡專責機關評鑑通過之測試實驗室代之。

一、因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之需求,將硬質玉米水分計列為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並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另考量本局並無硬質玉米水分計之檢測能量,將採委託方式辦理檢定。

二、為使硬質玉米水分計之代施檢定機構申請案予以法制化,爰本點配合增列硬質玉米水分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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