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測知識
違規處分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的人應受何種處罰?
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應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百元以下罰金。
- 行使違背定程度量衡的人應受何種處罰?
依據刑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金。
- 有關違背定程的度量衡,除應受罰外,應如何處理?
依刑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違背定程之度量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度量衡器未依度量衡法規定之度量衡單位標示者,應受何種處罰?
除可報經濟部核准許可者外,概依度量衡法第十六條規定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 未經標準檢驗局許可而經營度量衡器之業者,應受何種處罰?
依度量衡法第十六條規定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六萬元下罰鍰。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定程之人應受何種處罰?
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百元以下罰金。
- 超過許可執照有效期限未辦理延展,仍繼續經營度量衡器之業者,應否受處罰?
許可執照逾越有效期限視同未經許可,須依度量衡法第十六條規定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器具應按規定型式製售,其未按規定型式製售者,應如何處理?
依度量衡器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第十六條規定,標準檢驗局應通知違規業者停售存貨,限期收回已售貨品及停止受理該項器具的檢定。
- 應經型式認證之度量衡器,未經認證合格發給證書前,販賣或使用該器具者,應受何種處罰?
應經型式認證之度量衡器,在未認證合格發給證書前,主管機關依法不受理這些器具的檢定,因此,販賣或提供使用該等器具者,即視同販賣或提供使用未經檢定合格之度量衡器,應依度量衡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供販賣及供交易使用之度量衡器依度量衡法第十五條規定,應接受檢查,卻拒絕接受檢查,應受何種處罰?
依度量衡法第十八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或提供他人使用未經檢定合格之度量衡器者應受何種處罰?
依度量衡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交易使用未經檢定合格之度量衡器者,應受何種處罰?
依度量衡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定有檢定合格有效期限之度量衡器,於有效期限屆滿而未申請複檢,或複檢不合格仍在使用者,應如何處理?
此種情形,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再使用。違反者,即為使用未經檢定合格之度量衡器,自可依度量衡法第十七條規定處以罰鍰。
- 未經許可販賣或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或提供他人使用未經檢定合格之度量衡器,有何責任?
依度量衡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併合從一重處斷。